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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分析卢旺达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尤其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
就投资保护而言,新投资法第7条规定了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7条规定:“投资者与技术转让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利应依法得到保障。”这一规定适时考虑了投资者之间可能因产权侵权产生的争端,如位于卢旺达的两家坦桑尼亚两家公司之间发生的争端。
关于投资者与卢旺达政府或地方各区之间的争端,新法第6条承认了投资者私有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该权利是归个人还是集体所有。
该条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包括禁止扣押或没收任何投资或作为投资一部分的任何产权的权益或权利,除非扣押或没收合法。
该条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包括禁止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投资者的资产,只有在投资者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后才可征用资产。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把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资金和利润以及投资清算收益或任何其他资产寄回本国,只要外国投资者提前履行了纳税义务。
新法第9条规定,投资者与卢旺达公共机构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应友好和解。和解不成,双方可以书面申请仲裁。
再不然,职能法院将介入。这意味着新法不同于旧法第34条规定的卢旺达法院是双方未能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后的默认诉讼法院,新法允许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注册地的任何其他法院。
还应注意的是新法没有提到将卢旺达与投资者的原籍国达成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或其他现有的国际机制,如国际投资解决中心(ICSID),作为解决投资的办法。但是,省略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投资者在必要时使用这些机制的权利。
总之,在快速分析卢旺达新投资法后发现,一方面,许多条款改善了投资者的整体状况,尤其是投资准入和保护方面。另一方面,在对待外国投资方面又倒行了一些措施,例如利用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的门槛。(编译自allafri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