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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是2021年潍坊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4日,《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该《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市政府规章,填补了潍坊非遗保护立法空白。
潍坊唯一一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政府规章
2010年11月,经原文化部批准,在潍坊设立国家级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省内唯一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8年,潍坊以第93号市政府令颁布了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保护区通过文旅部验收评审,正式获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全国共7个),同时更名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为保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向着深入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改,予以重新公布实施。
该项目是潍坊有立法权以来制定的唯一一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政府规章。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制定,明确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对历史文化、农耕文化、商贸文化、山海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潍坊地域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坚持问题导向,从理顺体制机制、健全保护制度、丰富发展方式、加强重点区域保护、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对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完善四级名录保护制度,建立全方位的保护措施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保护区建设工作。明确了文旅部门牵头,教育、商务、财政等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目标要求,压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四级名录保护制度,确立了县、市、省和国家逐级晋升的名录保护体系。建立全方位的保护措施,通过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落实了保护责任;建立数据库实行数字化保护,实现全面系统保护;根据项目传承发展状况实行分门别类保护,增强保护的针对性。建立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退出递补机制,确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条件和标准,补齐了传承人队伍建设的制度短板。
构建多元化文化生态发展方式。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设施载体网络,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性传习中心、传习所、传习户等载体,确保项目有载体有平台。有效整合利用了现有宣传资源,在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宣传的同时,依托风筝会、鲁台会、文展会等节会活动集中宣传展示潍坊地域文化,并确定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潍坊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打出潍坊地域文化宣传的组合拳。实施潍坊地域文化品牌工程,通过专题研究挖掘梳理文化资源,通过品牌创建、旅游开发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影响力。
明确资金具体用途,实现建设资金“开源节流”
加强重点区域保护。阐明重点区域的范围,将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明确为重点区域。明确保护要求,重点区域要编制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整治要求和具体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对重点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其对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强化保障监督措施。理清了资金来源和使用路径,在规定多元化资金筹措方式的同时明确了资金的具体用途,实现了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开源节流”。强化了保护队伍建设,对保护队伍的业务素质、年龄、专业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市、区)文旅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个人原创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措施,通过组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和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保护区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力求监督“真管用、见实效”。(记者王琳、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