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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热点问题研讨会”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江苏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山大学等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0多位知名学者和资深法官,以及100余位嘉宾参加会议。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已经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此次修法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需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专家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第三次修改任务既艰难又重要。此次修改,需要力争平衡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兼具国际化与本土化,满足互联网时代新的发展诉求。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坚持四点基本原则,即反映技术进步的要求,落实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贯彻落实法治和宪法的原则要求以及加强对创作者权利的保护。草案现行规定仍有可完善之处,例如草案第3条作品“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述,草案第12条汇编、演绎作品“双重授权”的规定,草案第4条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纳入“权利滥用条款”之中等,都有待进一步规范。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教授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工作一方面需要“立足主动,尽可能动”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和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实现“本土性”“趋同性”和“先进性”三个目标。草案对于著作权客体、权利、限制和保护的核心规定仍存在完善空间。例如在权利部分,建议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统一的“公开播放权”,防止权利过分细化产生的相互冲突。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明徳强调,对于作品的定义需要将草案规定的“智力成果”调整为“智力表达”,否则将会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产生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形象地把《著作权法》比作产品,将法官比作最大的用户,并指出“草案”需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关切。例如草案虽然新增对作品定义的规定,但就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此定义对未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加以保护,法条并未加以明确。草案对于“权利滥用条款”中影响作品正常传播的新增规定,缺乏现实案例支撑,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将缺少适用价值。
此外,与会专业人士还就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第一,应当明确“视听作品”的定义,以回应技术发展对新型作品保护的要求;第二,“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商榷;第三,“合理使用制度”应当更加关注具体条文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完善。第四,“权利滥用条款”或引发《著作权法》立法重点的错误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