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2月27日,江苏南京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的十项举措》,这是南京市中院在2018年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基础上,推出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又一新举措。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南京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在继续执行市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制定如下举措。

  一、实施最严格保护,落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司法政策

  1.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释明力度,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认定提交证据,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以侵权为业者,用足用好法律惩处手段,支持知识产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规模大或者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侵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尚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应参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和计算标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惩罚性因素,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氛围。

  2.加大源头和重点领域治理。在损害赔偿额认定方面,加大对新型电子信息、绿色智能汽车、高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意愿,重点保障南京市“4+4+1”主导产业发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从严处理涉食品、药品、种子、危险品等民生安全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重侵权商品生产者、制造者等侵权源头的法律责任,对于权利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下的赔偿请求,以全额支持为主;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在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除判决源头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外,可以责令限期销毁库存商品以及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3.严惩规避法律的实际侵权者。行为人通过投资设立的公司故意、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责令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应依法判决自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实际侵权人利用公司法人有限责任逃避责任,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二、强化创新保护导向,统一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司法尺度

  4.加大创新成果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技术类案件审理对科技创新的带动效应,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北斗导航、无人机等涉及“智慧南京”“安全南京”“健康南京”“绿色南京”的核心技术、先进技术,根据创新高度相应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将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技术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实现司法保护与技术创新同步,以集聚更多创新资源,催生更多创新产品。在前沿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技术领域,当事人对权利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解释存有争议的,以有利于创新创造的司法导向进行利益衡量,支持人工智能、未来网络、无人驾驶等先进技术在南京市率先应用,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

  5.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注意区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坚决制止非法获取职务成果并以个人或第三方名义申请专利的不诚信行为。处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时,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既要激励技术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创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6.维护创新要素交易安全。妥善审理涉及知识产权质押、抵押等合同纠纷案件,支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鼓励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担保物获得贷款,保障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和原创动力持续涌现,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结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相关市场风险,妥善审理涉及生物医药、计算机软件、绿色能源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评判合同履行过程中阶段性成果在合同整体约定中的价值。依法及时审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注重结合交易习惯、公知常识、常规做法等依法认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成果的市场流通。

  7.保障创新市场公平竞争。妥善审理技术类反垄断案件,引入经济分析方法,充分考虑被诉行为对科技创新及生产效率的影响,依法审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审理涉数据利益知识产权案件,协调平衡好数据提供主体、采集主体、保存主体、交易主体、利用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和数据信息安全,推动数据商品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和产业需求,妥善处理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案件,准确把握正常商业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

  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优化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司法服务

  8.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坚持专业化审判道路,积极配合省法院争取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动建立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中心的专门化审判体系,强化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扩大聘任制专职技术调查官队伍,进一步优化技术事实查明“南京模式”,增强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能力。大力打造“法官+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法警”的专业保全团队,在商业秘密、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侵权等案件中加大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的力度,灵活确定担保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存储、调取、认证等方面的适用规则,支持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发展。

  9.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契机,在南京市具有部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运用速裁审理的方式,快速办理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探索独任审理部分简单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模式,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关联案件集中开庭方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重复诉讼、拖延诉讼(如恶意提起管辖异议、逃避送达等)的行为,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创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注重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下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加强与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信信息服务商等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的交换共享、实时汇集与在线提取。深化“诉源治理”,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对接机制,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探索案件调解前置程序试点改革,加快形成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执法为基础、调解和仲裁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