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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首次适用“类案快审机制”,审理了原告新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酒商行侵害其商标权纠纷6起案件。

  据介绍,该批案件属于诉争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以及证据大致相同,具有原告主张权利单一、被告抗辩理由有限、案件事实简单、侵权判定流程清晰的特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开展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对这批案件首次推广适用“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

  依据快审机制的要求,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在立案后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诉讼要素表》《应诉释明表》,用于固定要件事实,披露案件审理思路。庭审前,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交换证据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审阅原、被告提交的《诉讼要素表》《应诉释明表》,固定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在庭前会议阶段,六案中一案调解,一案撤诉。根据快审机制要求,庭审时间不受举证、答辩期限的限制,在庭审阶段,通过适用简化庭审程序、类案合并开庭等方式进行审理,庭审中不再调查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大大简化了开庭审理程序,缩短了开庭时间,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庭审结束后,案件代理律师说:“按照以往经验,这样案件的开庭时间一般较长,双方争议也较大,法官需要反复解释和指导,而这次是几案合并开庭仅几个小时,庭审以及调解工作皆得以顺利完成。”

  记者了解到,快审机制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基础,实现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又快又好”,此批试点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仅为6天,调撤率高达83%,快审机制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化和专业化审理,类型化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显著降低。(记者潘从武,通讯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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