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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北京春风足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下称春风足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富侨足道”字样进行宣传,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判决春风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富侨公司诉称,其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中大量使用与富侨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公司提供,并由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故要求春风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春风足乐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获得了案外人的授权,系合法使用;市场上存在多个富侨商标,春风足乐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富侨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春风足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富侨足道”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富侨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葭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