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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四川省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被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10月24日,在四川高院发布的全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中,共7件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1件、民商事案例5件、执行案例1件,发生在内江的这起“大润发”店招侵权案入选。
案情梳理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各类食品、酒、饮料、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
2009年12月28日,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等,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2011年4月13日,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2013年11月27日康成投资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大润发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等。
2017年5月4日成立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相同。
内江大润发公司在其店内外招牌、广告、装潢、购物袋等处均使用“内江大润发”字样,其外部店招虽名为“内江大润发”,但“内江”二字较“大润发”三字显著更小,区别明显,突出使用了“大润发”三个字样,其店内部分招牌、广告、装潢也存在或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大润发”字样。
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使用“大润发”字样的情况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的使用情况类似。康成投资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停止侵权 赔偿原告12万元
该案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主要提供商场、超市服务,与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同类服务,其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大润发”相同的商标标识,已经构成对康成投资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康成投资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讼争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讼争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记者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