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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克尔.乔丹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一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迈克尔.乔丹胜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4日作出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须撤销由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注册的“乔丹”商标。

  作为国际篮球界的顶级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有着极高的知名度,但以生产运动鞋、服为主业并且注册了“乔丹”商标的中国乔丹公司却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迈克尔·乔丹在2012年10月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申请,请求撤销由乔丹公司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但被驳回。此后,迈克尔·乔丹先后在2014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2015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二审上诉,请求法院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由乔丹公司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但迈克尔·乔丹在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6年,迈克尔.乔丹将诉状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年12月进行的公开庭审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迈克尔·乔丹享有中文“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直至今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判决结果意味着,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获得法律保护,乔丹公司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已经注册的“乔丹”商标将被取消。(记者 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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