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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北京某传媒公司在经营活动、网站宣传中使用的“凤凰”标识,构成侵权,凤凰卫视和凤凰网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8月3日,据北京海淀法院通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认为“凤凰”商标被侵权,凤凰卫视诉至法院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分别由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卫视公司)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运营。两家公司起诉称,凤凰卫视公司依法享有“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上述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标识,并从事新闻报道、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俩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带有“凤凰”字样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两家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被告凤凰佳艺公司则辩称,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对外标识,与两原告经营的品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两原告认为凤凰佳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公司自成立以来尚未实际经营,两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被告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该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此外,法院认为,凤凰佳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声明称,“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该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认定,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等因素,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7月31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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