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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陕西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党志红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志红从河南省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空酒瓶和外包装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成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7日,彭秀丽(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党志红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万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志红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秀丽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万元,剩余2.64万元的货物未制造、销售。5月8日14时许,民警在彭秀丽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志红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4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党志红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机制。(记者 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