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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商标权长期遭受主观恶意侵害,知名商标“施耐德”多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侵权案,判决全额支持施耐德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300万元。

  据了解,施耐德中国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月18日,施耐德中国公司就被告杭州东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在企业名称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施耐德”字号的行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应停止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调查显示,在先案件调解之后,虽然东恒公司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并进行了赔偿,但其此后又在官方网站的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东恒公司也有产品展示页面,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的产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使用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

  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情形下,重复侵害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某科技公司作为中国供应商网的经营者,应当与东恒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东恒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五枚商标享有的权利,东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朝阳法院综合考虑东恒公司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并考虑到施耐德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对其要求的3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某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法官表示,该案全额支持了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体现了朝阳法院对故意、重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贯彻落实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政策,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华投资的信心,对服务保障北京“两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张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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