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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知名的电气企业,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九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5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因认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施耐德中国公司相应商标权利的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将东恒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朝阳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东恒公司涉案行为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情形下,重复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一审判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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