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如果提到“巨人”,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2021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巨人集团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支持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2017年,原告巨人集团四家关联企业将被告巨商公司、巨人(深圳)公司、深圳巨人公司三家关联企业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后者申请了巨人国际商标(诉讼过程中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冒用巨人集团及其创始人史玉柱的形象和名誉,实施了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包括生产、销售带有“巨人国际”标识的净水机产品及其他侵害“巨人”商标的智能家居产品,在宣传中称其实际控制人为“原脑白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巨人集团创始人”等虚假信息,吸引了众多运营商和服务商加盟。至本案起诉时,已有50余家相关企业字号的公司,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极高。早在2015年,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虚假广告罚款16万余元。由于被告并无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巨人集团四家关联企业于2017年对三被告发起诉讼。

因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原告于2018年将案件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撤回徐汇法院案件诉讼。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判决相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且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巨人网络集团公司等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巨人”文字。2021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予以确认。

据了解,巨人集团由企业家史玉柱创立于1989年,旗下业务涵括IT软件、健康、金融投资、互联网互动娱乐、新能源、互联网医疗等产业。

经审理,上海知产法院和上海高院均认定“史玉柱为原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巨人集团’简称亦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且认定被告“一系列行为,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四原告商誉‘搭便车’之意,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9月27日,记者从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悉,本次案件起源于巨人集团五年多前发起的“品牌保护计划”,自2015年投诉到2021年二审判决生效,历经五年多时间,诉讼历经近四年。

巨人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持续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品牌权益。(记者 张皓)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