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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消消乐”是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开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自2013年上线以来,广受用户欢迎,长期占据各类游戏平台畅销榜。

2015年,乐元素公司获准注册了“消消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第41类的手机在线游戏等服务。2017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浣公司)。

随着游戏越来越火,许多名称相似的同类型游戏也多了起来,《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泡泡消消乐》都开始在市场上流行起来。不仅如此,这三款游戏的开发商、运营商沈阳纵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艺公司)还在宣传《快乐消消乐》时,使用了“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宣传《糖果消消乐》时更是使用了“比开心消消乐消灭星星更好玩的糖果消消乐”的宣传语。

乐元素公司和乐浣公司共同将纵艺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侵犯了他们“消消乐”商标的专用权,同时,纵艺公司的夸大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原告方的指控,纵艺公司并不认账。他们辩称,“消消乐”一词经过多年的运营及使用,已经趋于通用化,相关公众通常以“消消乐”指代三消类游戏,其使用“消消乐”的游戏名称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实侵犯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另外,纵艺公司的宣传的确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法院一审判决纵艺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纵艺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并不认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自己运营的3款游戏所有收入共35万余元,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所以该案的赔偿数额不应为200万元,应当认定为3款游戏的收入共35万余元;另外,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与其他公司的诉讼中也在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不应在该案中重复计算,一审判决认定的合理支出过高。

不过,错了就是错了。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纵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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