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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连技术公告,2020年11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132,358元,驳回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案件受理费113,000元,由被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联技术表示,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产品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并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者后期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7月,电连技术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民初1973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就案由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起诉公司。原告责令被告电连技术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原告为了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1,5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述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原告ZL200830147570.9号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内,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