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原告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该案是2021年西安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西安中院副院长姚建军法官作为主审法官审理。

  原告太白酒业公司与第三人西凤酒公司都是陕西本地具有悠久酿酒历史和消费者美誉度的白酒企业。2020年底,因西凤酒公司发现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外包装盒、包装瓶与西凤酒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西凤酒1915”白酒产品外包装盒、包装瓶相似,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就此提出了专利纠纷处理申请。宝鸡知产局处理认定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使用的包装瓶和包装盒构成对西凤酒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太白酒业公司对宝鸡知产局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庭审,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详细分析研判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首先,以白酒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有效区分涉案产品与专利方案之间的设计差异;其次,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更多关注的是酒的知名度,通过太白酒业与西凤酒公司的长期生产、经营、宣传、销售,各自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品牌产品产生混淆;最后,西凤酒作为设计要素的凤凰造型,与太白酒业作为设计要素的龙造型,在有限设计空间中分别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对而又不同的美好寓意,加之各自经年不断的品牌推广,业已成为消费者区分两者的判断标准之一,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二者不会构成相似或者相同。

  最终,西安中院认为太白酒业公司的涉案产品未落入西凤酒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宝鸡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记者 刘晓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