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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简称涉案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

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移动电源”是共享充电宝这种充电电源,用于给各种电子设备充电。本专利设备的核心对象为“移动电源”(共享充电宝),系技术方案演进的起点。涉案专利基于共享充电宝的商业模式和理念,提供了一种可以随处投放的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供用户需要时从充电设备中取用充好电的移动电源,随取随用随还,免去随身携带的麻烦。涉案专利如同共享单车一样,开创了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和技术方案,且取得了商业成功。涉案专利关联于市场上常见的共享充电宝产品,且这些产品充分体现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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