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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检察机关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马某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年12月份,马某在自己家的房院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山庄老酒贡品877件,并以每件50元的价格销售给查某,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以每件7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马某涉案金额43850元,查某销售金额65775元。
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秘某在本村租用的厂房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并销售上述公司部分品牌白酒。经鉴定,假冒白酒价值人民币125442.00元。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依法提起公诉,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洛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6月拖欠十余名农民工工资39万余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和催收,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全面听取农民工意见,依法对洛某释法说理,洛某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诚恳道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洛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罗某故意伤害案
罗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
检察机关对罗某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提起公诉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某。2016年5月9日,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农牧局销售氰戊乐果,价值69.75万元。为逃避税款,该公司把在新乐市国家税务局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利用该发票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从浙江省丽水龙泉市詹某甲、詹某乙处订购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69.75万元,交给唐山市农牧局入账。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对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靳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2014年6月,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某生态园”申请作出批复,批准建设,一年后,生态园建成并投入经营。2014年12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属违法事实,对其立案。并于2015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二、限3日内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3611.00元人民币。由于被处罚人不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5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法院行政裁定错误,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区国土局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该案行政处罚作出重新处罚,同时决定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行政处罚裁定进行重新审定,以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和公正性;承德市双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再审处理。(记者 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