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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打击制假售假、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浙江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8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案例一 某轴承有限公司、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等链条式制假售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宁波市镇海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在未经某知名轴承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商标的轴承并向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共计销售达80万余个,销售金额达97万余元。鄞州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在明知某轴承有限公司向其供货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二次加工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某轴承有限公司查处未销售的侵权产品6000余个,货值金额7000余元;从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查处未销售的侵权产品5万余个,货值金额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有效侦查,指导侦查人员对前期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调查笔录,依法重新收集、制作,合理转化为刑事证据,并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开展检验、鉴定、扣押、勘验等侦查活动。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两家被告单位及侵权产品购买、销售单位的采购单、销售发票、汇款凭证、明细汇总等,及时破解被侵权产品个数及销售金额的认定难题。

  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相关犯罪事实均以公司名义进行,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加认定两家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使被告人摒弃了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深刻认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实际已向被侵权单位赔偿48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侵权单位的谅解。

  经了解,两家被告单位均为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缺乏自主品牌,后续难以继续发展、壮大,且不排除继续实施其它侵权行为的可能。承办检察官主动走访被告单位,积极引导被告单位负责人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产品质量,陪同被告单位至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商标注册相关事宜。最终,被告单位注册设立了自主轴承品牌。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某轴承有限公司、史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杜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轴承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随意仿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单位犯罪,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王某某等人侵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UNDER ARMOUR”“NIKE”“JORDAN”“THE NORTH FACE”“Calvin Klein”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周某某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2.2万余件,组织廖某某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1万余件,并雇佣王某某储存、销售上述假冒服装。周某某、廖某某为生产上述假冒服装,又联系蔡某某擅自制造假冒“UNDER ARMOUR”“NIKE”品牌的标识4万余套。

  2017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从王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UNDER ARMOUR”“NIKE”“JORDAN”“THE NORTH FACE”“Calvin Klein”等品牌的服装28840件;从被告人廖某某的加工厂内查获假冒“THE NORTH FACE”品牌的服装1937件,另查获假冒“JORDAN”“ADIDAS”注册商标的标识31750个;从周某某的加工厂内查获假冒“UNDER ARMOUR”“NIKE”“Calvin Klein”品牌的服装3656件,假冒“UNDER ARMOUR”“NIKE”“Calvin Klein”品牌的标识18860个,涉案金额共计3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参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针对吊牌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悬殊、侵权产品无法统计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假冒服装实物,补充服装价格鉴定意见。通过实地走访销售地、补充销售记录和购买人证言,进一步科学研判侵权产品数量和货值认定价格,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精准认定涉案金额。

  审查起诉

  经调查核实,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将造成其所经营的企业与多家不涉案企业间货款逾期,不及时处理可能拖欠相关工人工资发放,影响社会稳定。承办检察官遂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全面研判人身危险性、对企业实际生产影响、被害人意见等因素,最终依法对相关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同时,为充分保障商标权人权益,承办检察官主动与“UNDER ARMOUR”“NIKE”“JORDAN”“THE NORTH FACE”“Calvin Klein”等商标权人联系,听取商标权人意见,告知案件审查起诉的进度,并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沟通,为双方妥善处理本案相关的民事赔偿事宜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

  处理结果

  2018年4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均为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涉及商标多、制假链条长、社会影响大。案件办理正值中美贸易纠纷敏感时期,检察机关一方面主动与商标权人沟通联系,协调损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证,最终实现了对制假犯罪全链条打击,切实保障了外商知识产权权益。

  案例三 华某某等人侵犯国内外知名电器品牌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6月,慈溪市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情况下,伙同公司财务负责人叶某某及生产负责人高某某,生产、销售带有安普、康普、一舟、施耐德等12种注册商标的网络配件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28万余元,其中,高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109万余元。同时,该公司还委托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个体经营者戎某某)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近12万件,价值64万余元;委托虞某某、翁某某非法印制带有安普、康普、一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合格证、防伪标识等物品116.7万余件,价值14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

  针对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在销售数额认定上存在的较大争议,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实地走访涉案仓库,一一比对扣押清单与电子销售明细中的产品种类名称、销售数量、时间、金额,准确查明实际生产、但未销售假冒产品数量。同时,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适用原则,将经购买人确认的销售价格作为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华某某、叶某某提出从重处理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法院建议对本案7名被告人及2个被告单位的罚金数额,以较高的非法经营数额来确定罚金标准,均被法院生效判决采纳。本案罚金数额系浙江省近十年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最高的罚金数额。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对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的公司员工刘某、戎某某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撤案处理意见。

  化解矛盾

  本案办理过程中,被害单位反映强烈,要求严惩涉案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在充分了解双方态度、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细致入微的释法说理,积极推动犯罪嫌疑人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最终,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均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大程度挽回和减少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华某某、叶某某、高某某、沈宓、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虞某某、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24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某计算机网络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14万元、3万元;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华凯枫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宁波市2019年知识产权十件大事。该案被侵权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或国内龙头企业品牌,涉案金额较高,影响面广。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准确判定刑事处罚界限,积极参与矛盾化解,既展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美国康普公司上海区代表的感谢锦旗。

  案例四 义乌某科技公司与宁波某工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民事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工贸公司是驱蚊产品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中专利名称为“灭蚊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为该公司所有。2017年,义乌某科技公司未经某工贸公司授权,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侵权产品。为此,某工贸公司公证保全证据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某科技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某科技公司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其并非侵权产品生产者、系向第三方购买,对于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为由,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对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网页、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查,并查阅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认为某科技公司确无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其提供的供货方也确为另一起案件的侵权主体,但因该供货企业现已不再生产,认定该供货企业与某工贸公司产品同一性的证据欠缺,无法形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链。不过,原审判决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高额侵权赔偿责任确有不妥,若将无力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某科技公司列入黑名单,将对该企业对外发展业务产生严重影响。遂主动介入、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适当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赔偿履行金额,督促尽快履行到位。最终,某科技公司通过微法院交付执行款,本案得以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检察职能,运用在案证据和释法说理对申请监督的生效执行案件进行调解,在检察监督阶段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及时化解纠纷难题,帮助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经营,保障了市场主体顺利高效运转。

  案例五 郑某某等人侵犯本土企业独占性销售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乐卡克是源自法国的知名运动品牌,俗称为“大公鸡”,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享有该品牌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非独占型生产许可和独占性销售许可。2017年10月起,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在未经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标注有乐卡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及时告知办案办理情况,并充分听取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及相关司法诉求。

  鉴于本案系网络犯罪,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相关交易电子证据,对照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精准认定犯罪嫌疑人售假的数额,将侦查机关认定的135万余元销售额调整为60余万元,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的采纳。

  郑某某、薛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二人若都被判处实刑将导致子女无人抚养。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认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薛某某仅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回复客户咨询等事宜,遂依法认定其为从犯,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处理结果

  2020年4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9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第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树立法治国家形象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数额,坚持宽严相济,既打击了犯罪,又引导小微企业合法经营,展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担当。

  案例六 4.22特大假冒境内外多个塑料粒子知名品牌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8月,陈某某、李某某、莫某甲等人为非法谋取利益,将低价塑料换包成杜邦、奇美、乐天、三星、SK、科思创、韩华道达尔、中国石化、昆仑、普力迈等多个品牌外包装袋,再由谭某甲、谭某乙等人负责对外销售。

  该案从制假、分装、印刷、仓储和运输、销售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条,分工细、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鉴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承办检察官先后两次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做好取证工作。本案中,涉侵权商标众多,而犯罪嫌疑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对塑料品牌仅仅以型号或“行话”相称,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差的情况下,大量被侵权单位无法查明。承办检察官通过专家咨询、网络查询、行业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准确辨别确认被侵权单位,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同时,自行调查相关商标是否在国内注册、是否续期及商标标识的图案和文字的具体情况,为后期工作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审查逮捕

  侦查初期,包括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多名在案人员矢口否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犯罪数额无法确定。为此,承办检察官在相关鉴定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多次深入查扣侵权产品的仓库开展调查,通过比对包装袋上的边缘走针、包装材质、侧面喷码等,初步查实扣押塑料包装袋的真伪及与侵权商标的相似度,拍照固定后交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从而确定侵权产品数量。同时,走访“中国塑料城”了解同期塑料价格,初步确认犯罪金额。

  审查起诉

  针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彻底、以“大包换小包”“使用内膜袋”等为抗辩的理由,承办检察官系统梳理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转账,形成犯罪嫌疑人购买低价塑料和假冒塑料袋、向操作换包装人员支付报酬、并对外销售的完整证据链,多名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依照查明的证据体系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如将认罪态度较差的周某某所涉犯罪数量由8吨变更认定为130吨,又如成功追诉因证据不足而被存疑不捕的何某某。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至12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莫某、莫某某、周某某等2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谭某某、王某某等3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陆续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月不等。

  典型意义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主导责任的重要抓手。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防止错诉漏诉,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系统思维,避免机械办案,依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为当地塑料产业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七 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闻某某、沈某某、方某某假冒知名商标汽车零配件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闻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下,指使副总经理沈某某、车间主任方某某组织生产标有“AMP”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护套(接插件)的模具,后对外销售200余万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

  经查,本案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犯罪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主动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 287万元,获得了谅解。承办检察官通过联系当地政府、走访涉案企业,了解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汽车零部件的高端制造企业,拥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中心,系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重点培养的优秀企业,产品受到行业一致认可及好评。企业高管闻某某、沈某某、方某某等人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后,已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遭遇重大困难,部分项目流产、资金结算困难、员工工资未付,公司运营近于瘫痪、濒临倒闭。在充分听取被害单位意见、了解赔偿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对涉案人员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虽有犯罪行为,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具有自主科创能力的企业,有着稳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涉案犯罪嫌疑人均为企业的创始者,在经营企业之余,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案发后也有积极退赔、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闻某某、沈某某、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督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做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思维,在依法保护被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服务民营科创企业健康发展。既严惩了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犯罪活动,也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等手段,确保相关企业得以回归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的轨道,取得了良好成效。

  案例八 侵犯宁波本土知名电缆商标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潘某在经营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时,伙同陈某生产假冒“宁波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12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应某某在经营宁波市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人毛某某生产假冒“宁波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电缆12根,并在其中9根电缆外包装及电缆盘上使用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后销往宁波市镇海区某商品房建设工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宁波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宁波市的知名民营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侦查机关获知该公司品牌电缆接连被不法分子假冒后,辖区检察机关立即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指导侦查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并第一时间解决刑事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发现部分假冒电缆已被安装在商品住宅及配建的幼儿园后,专案组联合侦查机关立即协调工地建设方核查涉案电缆安装部位,组织力量全部拆除重装,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

  审查起诉

  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精准适用法律条文。针对仅在侵权产品上使用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在侵权产品上使用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严格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向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促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积极参与企业治理,主动走访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全面了解该公司知识产权司法诉求,制发检察建议为该公司提供司法服务“菜单”,帮助企业完善内部防控机制。

  处理结果

  2020年6月11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宁波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1日、9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两起案件进行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电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精品案例、服务大局十大优秀案例。面对辖区重要上市民营公司在产品转型过程中遭遇的侵权危机,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警醒和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跳出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积极走访座谈、发出检察建议,及时总结提升形成制度性文件,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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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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