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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9月12日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公布了“卖同款是否犯法”等十余个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件。

在该案件中,南京秦女士于2021年8月看到一款葫芦造型的项链,想在某电商平台上为自己挑选一款。输入“葫芦项链”进行搜索,结果出现数款相关的商品链接,秦女士挑花了眼。在询问客服确保商品是正品、没有质量问题后,秦女士以千元价格下单。没过多久,卖家寄来了带有品牌包装的项链,项链背面还印有品牌logo,秦女士这才放心。谁知佩戴没几个星期,项链就出现了掉色问题,秦女士怀疑买到假货,于是向南京警方报案。

经警方侦查,秦女士买到的确为假冒Qeelin牌项链。警方很快抓获了经营网店的堂兄弟李某甲、李某乙以及供货上家,查获了该兄弟共同经营的十余家网店店铺。审讯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交代了通过这些网店对外销售假冒 Qeelin牌项链的事实,指认了网店销售记录,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南京铁检院审查起诉。

经侦查统计,初步认定李某甲、李某乙二人通过施某代发货销售出去的假冒首饰金额超过200万元,其中还牵涉到宝格丽、卡地亚、梵克雅宝等国际知名品牌。最终,二人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

2022年12月30日,南京铁检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各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针对该案,南京铁检院检察官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店经营者作为当下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之一,在从事交易活动过程中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项链,仍积极联系货源,开设大量网店外销,违法所得和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铁检院检察长贺小雄介绍,今年前8个月,该院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151件384人,其中知识产权案件93件290人,办理了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目前还有3件商业秘密案件在办。

南京铁检院副检察长王洪男介绍,南京铁检院发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优势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构建了长三角、南京都市圈、江苏省内和南京市域范围4个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实现了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的无缝对接。(记者 朱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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