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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下午,四川泸州中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2019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2019年泸州法院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2019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性案例》。

  “2019年全市法院(仅泸州中院和江阳区法院有管辖权)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7件,其中民事案件115件,刑事案件32件。”泸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斌介绍,2019年,泸州法院审理的高建军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入选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价格认定意见书应当认定为书证——李某、李昌某、庞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全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同时还有两篇知识产权判决书入选“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则知识产权庭审直播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根据案件审理中呈现的特点和问题,徐斌还介绍了泸州法院采取的相关措施:一是破解诉讼“周期长”---创新审理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高效性。推广运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快审机制,规制知识产权领域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二是破解维权“举证难”---注重规则提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准确性。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和律师调查令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三是破解侵权 “成本低”---合理确定责任,突出严格保护的导向性。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在刑事审判方面,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判处。四是破解认识“难统一”---增强内外协作,推进共享协作的全面性。深化协作机制,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签署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衔接统一;主动作为,与打假办、酒业发展促进局、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重点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更多共识;由江阳区人民法院探索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实施细则》并试点施行,统一量刑。五是破解保护“意识低”---延伸司法职能,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实地调研,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性。

  徐斌还介绍了2020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打算。一是加强规则提炼,突出严格保护。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证据规则提炼,进一步丰富执行措施。通过打造示范案例,制定证据指引,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协调衔接,统一规范证据标准。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深化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判后执行措施,提升查人找物的效率,提高执行财产变现率,最大程度上使权利人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二是优化协作配合,增强整体合力。深化跨部门合作,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的进一步沟通协调,形成标准统一、通力合作、共同惩戒的大保护工作格局。扩大跨区域协作。积极探索和巩固中国白酒金三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区域间执行协作机制,加大与外地法院间的协作力度,为泸州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加强司法保障,助力酒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依法服务泸州酒业高质量突破发展的意见》;加强审执保障,在审判执行力量上适度向酒类案件倾斜,积极构建及时受理、及时止争、及时兑现的办案流程;增进服务保障,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司法调研深度合作,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化水平。

  随后,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杰介绍了泸州法院2019年酒业知识产权审判情况。2019年,该市法院共受理涉酒知识产权案件56件,同比上升30.23%,占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38.10%。涉酒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 31件,单案最高判决赔偿280万元。涉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25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主,共21件,占比84%,依法审结了被告人吴登中、周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易秀琼等四被告人以家庭式参与犯罪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刘江非法经营罪案等一批大案。

  此外,针对在涉酒知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维权方式单一、经常性诉讼准备不足、部分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人侵权方式更趋复杂等典型现象,李杰提醒酒企予以关注,并对酒企提出了针对性的三项建议:一是加强维权方式的灵活性。尽量用好事前预防手段,力争把有些侵权行为在萌芽阶段即抑制;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并行,在客观上可能产生明显不同认识的情况下,应做好可行性研究。二是加强维权案件的系统总结。以法院诉讼案件为基础,分析涉酒知产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一步加强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强类型化案件日常诉讼要素式准备,提高纠纷应对能力。三是积极融入司法行政宣学研活动,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司法调研合作,积极跟进审判实践、理论研究中的前瞻性、疑难性问题研究,提高纠纷化解能力。

  最后,李杰还通报了三则2019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性案例。

  一是原告成都红杏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泸州市某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服务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示范性案例。本案中,被告除侵犯原告商标权外,还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规范使用,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并变更其字号。

  二是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系涉外商标侵权纠纷示范性案例。被告张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售卖带有“CHARLES & KEITH”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平等维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等宣传、销售侵权产品,也有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是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先某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本案涉及泸州知名酒业品牌,法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结合行为人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交易习惯、经营规模、销售手段、职业经历、文化程度等证据事实进行了综合认定,对今后类案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同时,该案也提醒社会公众,不要认为对主观上“不知道”难认定是法律漏洞,以为可以借此逃避刑法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方式均越来越科学和完善,会坚决做到该打击的必须严厉打击,坚持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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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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