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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加强诉讼禁令(行为保全)措施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意见》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涉及创新度高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科技核心领域、战略领域、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以及被申请人属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以侵权为业的,应当加大行为保全的适用力度。

  《工作指引》规定,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立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充分、及时地保护,达到制止侵权、保护创新的目的;应综合考虑权利属性及稳定性,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社会公众利益,做到宽严适度、整体平衡;应注重受理、审查、裁判标准统一,注重权利保护,尤其是对创新程度高、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保护。

  《工作指引》规定,涉及对新类型案件,所涉权利技术性较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限度难以通过书面审查予以判定的;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行为保全措施的影响需要通过当事人诉辩和举证进一步予以评估的;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询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中,申请人以商标权、著作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能够提交权利权属证明的,且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权利具有稳定性。(记者 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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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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