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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该院共受理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45件,且均为二审案件。法官提示,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表示,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不仅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集中在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几个方面。

  她表示,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提供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提供到网络进行传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崔宇航在会上介绍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其中焦点问题在于个人表演类短视频性质的认定。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发布了快手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为“PPAP”的短视频,播放时长36秒。

  据了解,内容为一年轻男子进行表演唱,曲调活泼诙谐,表演者动作根据歌词快速变化,幅度大且夸张;且涉案视频中加入了苹果、菠萝等图片,并对表演者表演及上述图片做了多种特效处理,如表演者重影和“千手观音”式动作的展现,视频结尾还做了地裂式的人物退出处理等。

  对于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的问题是该案的焦点。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且此种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示,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他表示,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要注意保存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记者 粟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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