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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为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行为指引作用,浙江高院从近两年浙江省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意义的商业秘密案件,以期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尤其是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认定。本案涉及对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的具体认定,现有判例鲜有涉及,本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理思路。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裁判要旨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宁波永贸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王某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宁波地区审理的依据双方相关约定确定赔偿金额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国家激励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知识产权是企业的财富,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尤为重要。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内容,对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或赔偿金额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企业维权,也能降低纠纷发生后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定要件、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成本。

裁判要旨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原、被告通过协议、书面确认等方式明确了原告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被告承担保密责任的范围,被告在离职后违反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义务,使用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双方就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已作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主张适用当事人意定违约金作为赔偿数额,无需再就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进行举证。

3.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诉侯某玉、嘉兴永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之一,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淀而成。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把从原单位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有价值的客户资源等运用到新单位的工作中,从而与原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在认定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通过判决对该类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规范因行业内人员流动而产生的乱象,保障了企业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

客户名单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法定条件的,构成商业秘密。客户的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精确详尽的联系方式系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并不为从事这一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构成了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离职员工违反其与原单位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使用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浙江华章科技有限公司诉唐某超、嘉兴绿方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员工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攫取了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非离职后实施的竞业行为。一、二审法院从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难度的角度出发,在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的前提下,准确运用证据规则,依法灵活转移举证责任,认定侵权成立,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

虽然商业秘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人举证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员工离职后入职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可认定员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对员工不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员工在职期间成立与所在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交易机会的具体来源,结合相关事实,可以推定该交易系剥夺了所任职单位的交易机会,构成侵害公司客户名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义乌市微星百货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拓谱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见的客户信息,另一类则是供应商信息。法院对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了其所主张的这两类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对于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户信息予以保护,维护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对于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供应商信息不予保护,防止了过度保护可能造成的侵蚀公共信息空间、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对于特定客户,仅凭客户名称、地址、电子邮件等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难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还应从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来审查。供应商信息,属于原告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当十分慎重,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告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原告供货,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6.郑某林、丘某琦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宁波中院有史以来办理的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是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实行“三合一”审判以来办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明确了新旧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存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的方法。确立了“违约型”和“侵权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模式的区分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在刑法及其修正案、新旧司法解释的并存的情况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人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由于修正前对该罪的法定刑较轻,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之对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应当适用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原则上适用于其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故对于损失的计算方式,则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区分“违约型”和“侵权型”两类行为模式,并对应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对行为人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合法、正当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后违约披露、实施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违约型”;对不属于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合法、正当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则可合理推定行为人系利用工作便利,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属“侵权型”。

7.金某盈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选理由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相比,对司法机关而言更具挑战性。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法院在商业秘密具体秘点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认定以及被害人重大损失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一予以回应,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展现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全貌,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信息的比对,对重大损失评估审计报告的分析判断等多个难点问题,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裁判要旨

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是认定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即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这三个本质特征。对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可以进行鉴定,法院应对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查后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还应认真比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以排除所涉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经营信息的秘密性一般应由法院根据信息本身特点加以认定,对于由多种公知信息组成的采购信息,若其组合和具体采购规格参数不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仍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可以通过审查权利人是否具有将涉案信息作为保密对象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努力来确定。对于曾经存有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保密义务不以雇主未支付保密费用而得以免除。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若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的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性。

8.浙江三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侵害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因侵犯商业秘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告的隐名股东是第三人的前员工,离职后未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方式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履行办案期限延长审批、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量罚适当。通过司法审查,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效打击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公司明知或应知其隐名股东的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行为是为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而为的经营、管理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来承担,该公司是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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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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