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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杜某、毛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某、毛某违法所得各26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4月底,杜某与毛某在未取得华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购买“优思”“万金塔”等品牌的手机及印有“HUAWEI”字样的手机屏幕框、入网许可标识和手机包装盒等配件。杜某、毛某通过刷机、更换标识方式,将购买的上述手机改装成外观是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后通过拼多多和淘宝店铺进行销售。同年4月至8月,杜某、毛某通过网络店铺销售华为注册商标手机金额共计人民币1498716元,退货金额共计人民币389378元,交易成功金额共计1109338元,杜某、毛某各获利26万元。同年8月,杜某、毛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起获“优思”等品牌手机1307部、待销售的“华为”手机103部(价值约2万元)、标有华为logo商标的充电插头1696个、快递单据、精密电子环保清洗剂等用于加工贴华为商标手机的包装、手机配件、工具等,依法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华为手机、华为充电器、华为标手机面板等均系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用商标之产品。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杜某、毛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杜某、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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