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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规划(2023-2025年)及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这是闵行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起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以来首次发表三年规划、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首次公开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云主持。

闵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明君,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斌,闵行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少波,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孙芳清,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出席,文汇报、闵行电视台、Sitv法治天地频道等多家媒体及部分闵行区人大代表参会。

会上,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国泉介绍《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三年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知产审判团队负责人何刚通报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与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夏万宏回答记者提问。

三年规划介绍

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持续推进闵行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区建设,为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关心指导下,闵行区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三年规划(2023-2025年)》。

《规划》围绕闵行区“一南一北”及科技创新策源发展战略,主动回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关切,重点突出“一个目标、两条主线、三重维度和四项任务”。

“一个目标”:以加快司法服务品牌建设,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走在全市前列为方向,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相呼应。

“两条主线”,即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两条发展主线:

1.全面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更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公信力;

2.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水平。

“三重维度”,是指:

1.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为区域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2.以完善机制为抓手,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能提供多元的创新制度保障;

3.以强化能力为根基,为打造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供优秀的专业人才保障。

“四项任务”,主要围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贾宇院长提出的“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主线,融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特点,对主线工作任务进行分项具化,力求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从“严格保护”向“高水平保护”的发展需求以及上海关于城市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目标任务。

专家点评

许春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此次发布会体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致力于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审判的做法,其中白皮书全方位呈现了闵行区域现阶段知产保护情况,为区域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提供了规范指引;另,闵行区人民法院与区内行政机关的交流合作探索合规治理、规范保护,有利于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本次发布会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有力举措。

姚海嵩,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法律分会副会长,民盟闵行区委副主任,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白皮书发布的数据,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总结,能够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发现问题,降低风险。三年规划明确的机制建设,也为企业化解知识产权提供了破解迷局的引路明灯,并能快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点,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护航。

典型案例

案例1 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柏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柏楚公司的盗版激光切割套料软件(CypNest软件),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及个人微信号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该软件进行复制,并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盗版软件进行发行。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4,409元。2021年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其住处查获加密狗、账本等物。经柏楚公司比对,被告人王某售卖的柏楚公司CypNest套料软件所侵犯的是柏楚公司开发的CypNest6.3.772.020191012-V771正版软件著作权。经公安机关委托,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王某销售的激光切割软件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进行鉴定,王某售卖的软件中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pro6.37825.exe”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项下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exe”的结构相似度、文件相似度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4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闵行区人民法院知产刑事案件回归属地管辖后的首例案件,也是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权利人(被害单位)柏楚公司系闵行第一家科创板上市企业,故该案自受理之初即受到区内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视听作品、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本案被告人王某销售盗版软件,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对于如何确定侵权产品与著作权权利人作品的一致性,从而构成复制行为,是审查该类案件的重点、难点。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依托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本案结合鉴定意见,确立以“实质性相似”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复制行为的规则,并从比对方法、复制比例、排除事项等三方面进行多维审查。经审查,被告人王某售卖的盗版软件中的可执行文件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项下的可执行文件的结构相似度、文件相似度均超过90%,且无排除事项,故法院认定王某实施了擅自复制软件的侵权行为。通过本案总结出以“实质性相似”规则确立复制行为的必要性、及对“实质性相似”的审查方法,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适当参考。本案获评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例2 杂牌蓝莓冒充“怡颗莓”品牌蓝莓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起,被告人景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委托被告人唐某某为其加工生产假冒“怡颗莓”品牌的蓝莓,并将假冒的“怡颗莓”蓝莓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景某某负责提供杂牌蓝莓、包装纸箱以及部分商标标贴;被告人唐某某则雇佣被告人束某某、刘某、张某某,将杂牌蓝莓分拣后装入贴有怡颗莓商标的包装盒,通过翻包的方式生产假冒“怡颗莓”品牌的蓝莓。截至案发,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还分别向被告人曹某某及被告人黄某定制“怡颗莓”商标标贴。其中,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9.6万枚。被告人黄某则另行委托被告人韩某某印制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韩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10万枚,实际交付被告人唐某某5万枚。2022年1月10日,闵行公安分局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租用的冷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怡颗莓品牌蓝莓2952箱、商标标贴11.2万枚、纸板箱1050只等相关物品,并依法抓获被告人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同年1月13日,闵行公安分局依法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并从其工作地点扣押假冒“怡颗莓”商标标贴2700枚。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景某某主动投案;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韩某某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束某某、刘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黄某、韩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韩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曹日冲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判处被告人曹某某、黄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假冒“怡颗莓”注册商标引发的刑事案件,案涉人数众多、侵权行为多样、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覆盖制造商标-交易商标、贴标生产、销售商品各环节。加之案涉商标系知名品牌,故案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主犯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政策。

本案体现了涉商标权食品类犯罪涉案人数较多、呈现团伙作案、分工有序实施犯罪的特点,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商品生产、标识制作特点及相关涉案人员意思联络,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准确界定方面,确立类案审理审核考量重点,能为其他类似情形、案件提供适当的参考。

案例3 山寨“热玛吉”医疗美容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818弄37号3楼经营上海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从广州购入假冒热玛吉仪器及探头,对外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截至案发,启某公司共对外销售假冒热玛吉探头315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5万元。2021年10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启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热玛吉仪器2台、探头254个(含16个全新探头)。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经查,Solta Medical公司是图文组合“thermage FLX”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非手术皮肤美容治疗用医疗器械等,且该公司未授权国内公司或者个人生产ThermageFLX与CPT设备及各系列相关耗材,相关产品均为国外原装进口。经鉴定,上述使用了图文组合“thermage FLX”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宽处理。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没收在案赃物,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主观恶性小、并未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际伤害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并非单一的商标专用权秩序,还涵盖了社会正常的经营秩序、公众消费安全等法益,因此,司法机关在量刑处罚中,并非简单考量被告人的行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不利影响,还会考虑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型、应用场景,如该销假行为所涉商品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比如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等,在量刑时,会从严考量该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公众消费安全法益的损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其购入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热玛吉仪器及探头,且该仪器工作时直接与人体接触,对于人体面部等部位的皮肤进行刺激,在没有确认假冒仪器与探头质量的情况下,被告人利用假冒商品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管理秩序,更将接受服务的公众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故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司法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对犯罪行为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同时也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全面、有效保护社会公众对于商标所蕴含的技术、服务、质量等商誉的信赖。

案例4 “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汇某专利代理事务所经前期磋商,确认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专利代理申报服务。2022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密承诺书》,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5年内,被告不得向外界披露相关技术方案等保密事项。2022年1月11日,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合同》一份,原告支付被告专利申请代理费。嗣后,原告将技术交底书及模型交与被告,并向被告工程师当面描述其技术方案。2022年2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申请书初稿,但发现该初稿未按原告的创意及技术方案书写及制图,遂多次催促被告修改。2022年5月27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修改意见》,指出原告的专利申请内容不符合专利法31条的规定,如按此申请大概率不能通过,还表示被告不承担该申请未获专利授权的风险。2022年5月29日,原告回复,若不能申请专利就退款。后因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后的退款及违约责任等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专利代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的职责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专利相关的各项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未尽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本案在审理中,法官适时公开心证,促使双方顺利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退款义务,并承诺保密原告的技术方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恢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后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也是上海市基层法院扩大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后审结的首例涉专利权合同类纠纷。

专利代理合同因其涉及技术性而相较于一般合同更为复杂。对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涉及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法官在审理中,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实际履约情况,确定其在提供专利申请服务时应达到该领域普通专利代理人的注意义务和专业技能水平。当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后,专利代理机构还负有对原告技术方案的保密义务。本案虽以和解撤诉结案,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5 喜马拉雅网音频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系喜马拉雅网(ximalaya.com)及喜马拉雅APP的开发者和运营方,主要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音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喜马拉雅网自创建至今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被告北京心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X浏览器”APP,通过内置“嗅探媒体资源”功能,让用户在使用该浏览器访问喜马拉雅网点播音频时,可将网站内的音频转移到手机自带的音频播放器进行在线播放,并可将音频直接通过该浏览器下载到本地。

原告喜马拉雅公司诉称,X浏览器的“嗅探媒体资源”功能可使用户无需付费即可点播或下载喜马拉雅网站内的VIP付费音频,破坏网站会员规则,严重干扰和妨碍其正常商业运营,直接导致平台用户常驻时间减少,还使得用户无需付费即可收听平台的付费音频,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被告心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原告网站的技术措施,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需求和利益角度出发,准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摆事实、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由被告心某公司通过X浏览器对喜马拉雅公司网站进行首页引流宣传,通过合作共赢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最终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纠纷的背后,往往是商业利益的竞争。寻找合作共赢的解决办法,避免资源浪费,兼顾各方利益,是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原告作为互联网音频提供商,购买或自行制作了数量庞大的优质音频作品,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用户通过购买会员收听付费音频,成为其盈利的主要模式。被告是一家小型技术开发公司,主要通过在首页设置快捷链接为大型网站引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互联网时代,流量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源。从经营内容和形式看,原、被告均需通过增加用户来提高流量。法院在了解双方的经营模式后,从诉讼目的和诉讼结果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引导双方调整思路,从对立关系转为合作关系。

考虑X浏览器的“嗅探媒体资源”功能可以让用户将原告平台中的免费音频存在自己手机中,用户直接通过本机自带播放器即可随时收听,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登录原告网站或APP频次,降低原告品牌在用户面前的曝光度,确实会对原告产生一定的影响。诉讼中,被告也已对原告网站关闭了该项功能,减少了原告的顾虑。在此基础上,法院建议被告在X浏览器上设置原告网站的快捷链接,为原告平台提供更多的曝光率,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该意见非常具有建设性,并表示会对合作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6 “贵州茅台”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284519号“茅台”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3类酒精饮料。原告诉称,被告上海犁某某贸易合伙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标作为店招装潢、印制名片,误导相关公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店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中,经释法说理,被告承认了侵权事实,并表示会及时拆除侵权店招等装潢。被告还陈述,其以为售卖的是“真茅台酒”,就可以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以吸引顾客。通过本次诉讼,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今后酒类经营中不会再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赔偿款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利之所在,人争趋之”,商标侵权案件一再多发,虽本案以调解结案,但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被告在经营酒类活动中,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店招装潢、印制名片上突出使用“茅台”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店铺系商标权利人授权店铺或与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塑造市场形象;同时,也应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行为落入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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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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