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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高效便捷回应权利救济与激励创新需求,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经充分调研。今天(12月2日),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省法院制定并发布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适用的范围如何呢?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案件;
(3)当事人提出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4)新类型或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疑难复杂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涉群体性纠纷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再审权利、程序异议等相关事项。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诉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或者超过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且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立案前,当事人明知其不享有知识产权人身权利,或存在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等情形,仍然通过提出金钱给付以外的诉讼请求故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经释明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记者 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