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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共33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重点聚焦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式的法律规则设计,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弘扬诉讼诚信,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明确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该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还对证明妨碍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司法解释还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记者 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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