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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

《意见》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记者了解到,《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意见》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要求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意见》还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记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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