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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7月31日召开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中注意到,“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该案明确了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能够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河北某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河北某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某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

兰州中院认为,武威某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武威某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法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是最高法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孙满桃、刘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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