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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淄博博山法院依法审结李某某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虚假事由侵占公司财产23万余元。2021年以来,李某某根据在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私自与两外国公司客户的境内采购人员联系,争取订单后自行组织货源完成交易,获取违法所得70余万元。

2023年12月20日,博山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6日,博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刑罚,为被害单位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因侵犯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7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鼓励公平竞争,但违反保密义务,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谋求市场份额或竞争优势的犯罪行为应受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违反保密协议和诚信原则,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利,导致被害单位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引导被害单位实质性参与诉讼,合理确定损失数额。博山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向被害单位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推动被害单位实质性参与庭审,就案涉争议的关键问题发表意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征求被害单位意见基础上,博山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按照被告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害单位损失数额,并责令被告人予以全额退赔,有效保障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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