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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企业宝贵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是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研发与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按照年初蒙阴县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近日,蒙阴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与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等部门,深入企业现场调研,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等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协商论证对策建议,给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协商建议。
一是增强企业自我保护的主体意识。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调查取证难等特点,给执法带来新挑战,实践证明,坚持查防结合、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市场主体自我保护能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最有效的手段。企业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发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与涉密员工和相关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规范员工保密行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要提高主动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建立健全应对商业秘密泄露工作预案,善于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完善证据收集和救济手段,做到及时发现、积极应对、减少损失。
二是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普法宣传。通过各种工作平台、各类媒体和主动上门等多种渠道,对各类企业特别是新经济领域企业、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商业秘密保护规章的宣传培训,着力解决员工流动导致泄密频繁、泄密手段多样化、投诉举报“举证难”等问题,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保密水平,变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引导企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明确权利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是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调查研究。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调研,摸清蒙阴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研究确定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了解掌握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和现实需求,提高调研指导的精准性。针对当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应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切实提升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针对性。
四是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建设。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蒙阴县实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探索建设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载体,以指导站为切入点,指导企业搭建商业秘密保护平台,指导其完善制度、弥补漏洞,维护企业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应重视典型培育,加强行政指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是严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充分利用12345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运用大数据分析,深入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深挖商业秘密案源线索,查处、曝光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大案、要案,切实形成有力震慑。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办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调查取证难、鉴定费用高等特点,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投入,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机构的办案经费和现代化执法装备。
六是夯实商业秘密保护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监管能力水平,着力打造专业强、素质高的监管队伍。通过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活动提升队伍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教育。在查办不同领域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时,选派相关业务骨干参加,充分发挥专业性人才的特长和作用。要统筹办理跨区域的商业秘密案件,支持办案条件欠缺、人手不足地区的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监管水平整体提升。
七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科技、工信、商务、发改、保密等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构建信息互通、线索互享、疑难互商、协查互助的部门协同机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在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商业秘密属性、侵权行为特征认定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加强联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谢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