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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新疆伊犁州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控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基本民生商品和药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的市场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缺斤短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1月24日以来,伊犁州直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151起,结案118起,罚没款491.07万元,对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255起,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和群众安全。为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现将2月23日查办的21起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等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宴菜网分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伊犁九鼎富通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伊犁九鼎富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购进多种蔬菜对外销售。2月17日,油麦菜、韭菜进货价分别为每公斤6元、9元,销售价格分别为每公斤8.9元、15元,购销差价率分别达到48.3%、66.6%;生姜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价格,但根据2月17日生姜的市场批发价格14元每公斤计算,购销差价率为50%。
2月22日,当事人西红柿进价每公斤8元,销售价格每公斤11.8元,购销差价率47.8%。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B组合套餐中西红柿等9种蔬菜的重量进行核查发现,西红柿标注配送1公斤,实际核查重量为0.86公斤;C组合套餐中油麦菜标注配送1公斤,实际核查重量为0.63公斤,黄瓜标注配送1公斤,实称核查重量为0.85公斤,葱姜蒜组合标注配送1公斤,实际核查重量为0.83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缺斤短两、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乐城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宴菜网分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保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0年1月从一药品公司业务员手中购入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商品名:波立维),标示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标示零售价格为30元每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法资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保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奶牛场早康大药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脉饮(党参方),标示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71203,有效期至2019.11,零售价格:15元每盒;颠茄片,标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1007,有效期至2020.1.14,零售价格:7元每瓶。经调查,当事人日常未做近效期药品检查记录,造成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营业场所进行销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奶牛场早康大药房作出没收生脉饮(党参方)等2个品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鹏亮蔬菜蔬果店检查中发现,2月22日当事人购进豆芽、韭菜、毛白菜价格分别为每公斤2.8元、8元、5.5元,销售价格分别为4.5元、12元、7.5元,购销差价率分别达到60.7%、50%、36.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伊宁市鹏亮蔬菜蔬果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优涵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毛芹菜、金针菇、生姜、小葱、毛白菜价格分别为每公斤7.5元、8元、18元、7元、5元,毛芹菜、金针菇、生姜、小葱、毛白菜公示的销售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5元、18元、25元、15元、8元,购销差价率分别达到100%、125%、38.89%、114.29%、6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伊宁市优涵便利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2月22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南春城的张月霞信誉超市蔬菜包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西红柿、芹菜、大葱、蒜薹、上海青等蔬菜均超过了35%的购销差价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誉超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陆书君销售蔬菜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康居苑小区居家封闭的居民配送定额为50元的蔬菜包。检查人员现场抽取1包已封包好的蔬菜包,按当事人当日销售价格进行复称计算,蔬菜包内蔬菜总售价应为38.4元,存在缺斤短两、变相哄抬蔬菜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对陆书君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伊犁河南岸新区一桥路33号佳弘·曦岸小区43号楼101-102室伊宁市臻玖曼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定价60元的蔬菜包中,共有9种蔬菜,其中5种蔬菜购销差价率高于3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臻玖曼便利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东城花园商业街12幢103号商铺伊宁市罗英刚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已包装好准备配送的2份50元蔬菜包按当日销售价格进行复称计算,蔬菜包内蔬菜总售价分别应为48.38元和47.14元,存在缺斤短两、变相哄抬蔬菜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罗英刚蔬菜水果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奎屯信念超市2月12日大葱、芹菜、白菜的售价分别为每公斤15元、8元、6元,该店经营者称大葱、芹菜、白菜的进价分别为每公斤9.5元、4.4元、4.3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当日该店的大葱、芹菜的售价分别为每公斤14元、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蔬菜销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不得高于35%的上限要求,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念超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1: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伊宁市新华西路11巷的亚尔麦麦提·尤素甫牛羊肉店无照经营,其店内销售的蔬菜、牛羊肉等商品均没有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亚尔麦麦提·尤素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亚尔麦麦提·尤素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伊宁市解放路一巷农行家属院院内非法从事蔬菜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马明所销售的蔬菜未进行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明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伊宁市城东水果批发市场检查中发现,卢德兰无证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卢德兰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伊宁市城东水果批发市场检查中发现,黎镜无证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黎镜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伊宁市城东水果批发市场检查中发现,苏建华无证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且其店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苏建华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福瑞家苑小区南门商铺开展检查,发现该蔬菜店由刘瑞剑自2020年1月起经营,主要销售蔬菜、鸡蛋、水果等,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刘瑞剑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伊宁市奶牛场二电厂52号王文芝经营的鼎磊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的标签重量与实际称重数量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鼎磊购物中心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8: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伊宁市都市田园小区门口马英明经营的最初果蔬坊所销售的饮料、调味品、日用品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最初果蔬坊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葛洲坝伊犁项目管理中心一期周建斌所经营的伊宁市福八超市销售的9种蔬菜均未明码标价,现场也无价格公示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福八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2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伊宁市福瑞家苑小区姜雪梅经营的耀佳超市在价格公示栏上,只对其销售的19种蔬菜中的9种蔬菜价格进行了标注公示,其余10种销售的蔬菜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耀佳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2月23日,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兰俊霞蔬菜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自疫情管控以来,居民和当事人通过微信进行商品订购以及微信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当事人在微信里没有将蔬菜价格对居民明示,也未在居民微信群里进行蔬菜价格的公示,而是采取对居民购买的各类蔬菜合计报价的形式进行商品交易,使得小区居民在对蔬菜价格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蔬菜,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兰俊霞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