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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在湖北宜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九届人大七次会议上,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云作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2014年8月,五峰被国家文化部纳入武陵山(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2020年,该县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23项。2020年1月1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立法议案,决定将该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并成立起草委员会负责课题研究、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审修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29条,主要包括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分级认定工作,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义务管理规定,健全分级分类保护和传承基地建设工作制度等内容。
关于保护职责及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保障经费、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置非遗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职责和职能,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
关于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草案结合五峰实际,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理,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等进行了规范。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见人见物见生活”,条例草案明确了分级分类保护的范围、措施与办法。同时强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作出了规定。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方式、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对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鼓励保护单位、传承人开展对外传承传播活动。
条例草案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了规定;对弄虚作假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冒用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开展活动者作出处罚规定;对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条例草案于5月20日审议、表决。(通讯员 王登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