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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率先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将当地具有独特品质产品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同时,要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和稳定的质量,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争取较高的溢价,有利于发展本地优势产业,有利于国际贸易中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基于这一特点,条例专门对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作了规定,要求省政府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同时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竞争新优势。

此外,针对个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高,不法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条例作出多项规定,特别列举“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5项相关禁止行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姚瑶,实习生余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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