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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拟制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截至9月17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所称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掌握;属于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举报内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办法》要求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序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办法》明确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此外,《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徐培培,实习记者李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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