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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
据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修订工作。新规定与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保持一致的内在要求。2017、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禁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因此,我们对原规定的题目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此次修订的主要包括: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此次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要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效果予以了充分肯定。同时,执法检查中有地方反映,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概念的判定标准不易把握,市场监管总局亟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予以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所称“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详细界定,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还详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查新报告、检索报告、公开渠道查询商业信息的资料等与涉案信息不构成实质上相同的,可以推定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记者 蔺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