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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就《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局官方网站还同时发布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信用积分、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结果运用和附则。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加强专利代理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方式。”该条同时规定,《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信息交换和共享方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办法》对信用积分的设置和采集作出规定。第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满分为100分,根据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扣减。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根据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第六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采集信用指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试行)》对采集的信用信息作计算处理,生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公示和管理。

  关于记分周期,《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为计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下一个周期重新积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新积分时,将上一周期扣除的分数乘以20%继续计算。第十条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新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进行信用计分。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计分周期积分核定和更新工作。本年度内如出现积分扣减的情况,则在相关情形发生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示。

  如果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处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处理结果和两个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积分扣减。

  在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方面,《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等场所公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积分明细和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办法》还对积分有异议的处理程序和复核工作流程、期限作出规定。

  对于积分结果的运用,《办法》规定,对信用积分低于60分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记者 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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