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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细化了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规则,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行为认定规则。

本次修订,旨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进一步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更好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从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等4方面做出调整。

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际,《规定》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在技术市场和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之外,新增“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同时,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

在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方面,《规定》指出,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若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方面,《规定》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细化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规则,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行为认定规则。

具体来看,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在知识产权许可时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商品;在知识产权许可时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独占性回授等。

《规定》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规定。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所涉业务,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等。

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方面,《规定》完善了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实体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联营专利;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没有正当理由,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及增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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