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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市场监管总局确定15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包括:1.北京市东城区、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3.河北省唐山市、4.辽宁省大连市、5.上海市黄浦区、6.江苏省南通市、7.浙江省湖州市、8.安徽省芜湖市、9.山东省烟台市、10.河南省洛阳市、11.广东省珠海市、1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13.重庆市江北区、14.四川省绵阳市、15.贵州省遵义市。
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变更名单为,1.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2.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3.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4.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各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对照试点方案,强化支撑保障,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契合地方实际、符合产业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路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其他地方要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记者 邵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