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中国是世界种业大国。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7月22日,江苏高院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13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一、二审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335件,其中一审纠纷284件,主要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权属纠纷。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构建立体保护模式,通过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诉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来实现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多维度保护。对于同时构成多种侵权行为的,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比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考虑到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损失额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侵权人承担225万元的赔偿数额,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同时,江苏法院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难度,积极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思路、规则的实践探索。2010年,省法院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研,并向社会提出对策建议。江苏法院多篇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裁判文书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其中1篇还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30件典型案例采用。(记者 姚均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