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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匆匆而过,相信不少人还在回味这些天吃到的美食。同样的蔬果,可能却是不同的品种,也有着不同的口感。2022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种子法》聚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法治化水平,在育种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之间建立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原始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市民 谷先生:咱们小时候吃的西红柿是你只要咬一口,有那种西红柿的香味,说这个是西红柿味。现在你咬一口西红柿可能就没那种味道,就是有西红柿的形状、颜色,但是那味道差得就太远了。

老谷是土生土长的北京昌平人,这个春节,老谷家年夜饭共准备了22道菜。他所感觉到的西红柿的变化,其实隐藏着与种子有关的秘密。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叶兴国:比如说,我们国家有个非常著名的春小麦品种叫“宁春4号”,它的产量非常高,品质也非常好,但是它有个非常大的缺点就是不抗小麦白粉病。我们通过转基因的方法或者是基因编辑的方法,将一个抗白粉病基因转到“宁春4号”里面,通过基因编辑的方法,它就获得了对白粉病的抗性,获得这个抗性之后,它就可以在生产上继续利用十年、二十年。

专家表示,利用这个再生基因可以对几乎所有小麦品种进行转基因改良和基因编辑改良。

基因编辑技术的创新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带来了一个难题,就是通过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手段对原有品种进行改良,形成新的植物品种,能否获得独立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呢?例如,叶兴国教授提到的小麦品种“宁春4号”,如果导入这个抗白粉病基因,形成新的植物品种,与“宁春4号”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关系?

实践中,通过系统选育、转基因获得、连续回交或者诱变等等不同的育种方式,都有可能在别人培育而成的优质品种上产生新的植物品种。那么,原始品种和新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该如何界定呢?

一方面,有人提出,很多农作物育种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个突破性的新品种。而后来人在原始品种上稍加改造就能得到一个新品种,在某些情况下,新品种性状的改变并无实际生产意义,如果在此种情况下赋予新品种独立的植物品种权保护,那么,这对原始品种育种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另一方面,有人提出,如果不给予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就有可能会造成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固步自封,从而遏制对原有品种的改良创新活动。

就此,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新《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引入,既表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有了这个(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支持,他们(原始品种权人)就可以放心了,所有人包括用换马甲方式的使用方式或者什么样的生物技术,这样的育种方式进行改造的行为都将是对这个品种的使用,他(原始品种权人)都能从中获利。

专家解释,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授权,但是其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即该地方品种权利拥有者的许可,那么,地方品种权利拥有者就可以共享收益,而不是被白白取代。

因此,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对从源头上解决我国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窄、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权利界定清晰 加大侵权打击力度

除了权利界定清晰外,加大保护力度是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另外一个重头戏。新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同时,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老谷说,从他记事起,家里吃的很多蔬菜都是母亲自己种植的,那时候的种子几乎都是从街坊邻居那里凑的。

老谷所说的留种子指的是邻居将蔬果种植成熟后所形成的新种子保存下来,这在专业术语中可以简单地称为收获材料,而初始的种子可以简单地称为繁殖材料。

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了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专家介绍,在具体实施中,如果遇到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种子使用者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比如提供从上家购买时的合同,最终将侵权责任追溯到生产侵权种子的主体,这样可以形成品种权人与种子使用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效率。

为了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新《种子法》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数额倍数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我国是农业用种大国,农民是用种主体,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修改后的《种子法》保留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

其中,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专家提示,这里只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大量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是一种侵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种源自主可控

其实,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不仅仅是粮食、蔬菜和果树等可食用的植物,观赏类植物也在其中。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中的珍品珙桐,有“植物活化石”之称。它主要分布在瓦屋山的中高山区,与各种阔叶林组成一道绿色长廊,林海花簇相拥,白花绿叶相间,非常漂亮,随风飘动的珙桐花还有一个别致的称号,叫鸽子花。

北京市一级保护植物槭叶铁线莲,它的花朵直径有5—6厘米,花萼基本为白色,有5—8片不等,少量还略带粉色,主要生长在石灰岩的崖壁上。

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此次新《种子法》在第九条增加了新内容,“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种质资源是带有遗传密码的物质载体,对培育新品种有着重要价值。根据2021年初数据,我国粮食种子自主选育的品种种植面积占到95%以上,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猪牛羊等畜禽和部分特色水产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现在畜禽、水产的核心种源自给率分别达到75%和85%。但同时,农业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在育种的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我国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种业创新的主体企业竞争力不强,存在小、散、低、重等问题。

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继1962年出台《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后,时隔60年,中央再次对种业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7月9日,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提出了种业振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一揽子安排,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推动我国由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提供了路线图、任务书。

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法治,正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一路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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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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