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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例如,初步禁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特别是在专利诉讼中。本文检视了即将实行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的临时措施的程序规则。
《UPC程序规则》为专利所有人提供了进行全面审理之前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各种临时措施。例如,如果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有特殊的紧急情况而不能等到全面审理完成或者需要采取此类措施来保全证据。
应专利所有人的要求,并根据适当证据的要求,UPC可授予不同的临时措施,这包括(但不限于):
● 初步禁令;
● 下令采取保全侵权指控证据(所谓的扣押)的措施,即通常由法警对被控侵权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以取证,例如文件或产品证据;
● 下令对产品、设备、方法或营业所进行现场检查;
● 下令扣押及交付侵权产品,防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在商业渠道流通;
● “冻结令”,即命令涉嫌侵权者不要将资产迁移到UPC管辖范围以外的国家;
● 在专利所有人能够证明存在可能危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下令扣押资产或者冻结涉嫌侵权者的银行账户。
鉴于UPC的统一性本质,当地的UPC分院可以下令在UPC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地方采取临时措施。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专利所有人可能会从当地分院处获得一个命令,例如保全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产品,然后在另一个成员国执行。这是欧盟程序格局的根本变化之一,因为新的欧盟统一专利制度简化了专利所有人在UPC管辖区内的执法程序。
关于临时措施的程序是通过简易处理程序的起点,通常涉及2个阶段,即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包括双方或者一方的口头听证)。
初步禁令、交付或者扣押产品或财产的申请应侧重于提供合理的证据,以满足UPC规定的确定性,例如申请人有权启动程序(即,证明专利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具有启动程序的权利)、涉案专利有效、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以“有足够的确定性(a 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为标准。在UPC审理的一般案件中,这一标准很少被提及。但是基于措辞,专利诉讼案件中应满足的确定性可能比单纯的“使其可能(rendering it probable)”要求更高。“使其可能”是目前几个UPC成员国有关临时措施的立法中的举证责任标准,包括丹麦。
关于扣押、检查和冻结资产的诉讼程序,申请必须包括证据保全、检查或者冻结的确切位置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应侧重于问题的紧迫性,以及证据被毁坏或者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单方程序
在收到临时措施申请后,UPC将通常会通知被告,并邀请其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或者召集当事人举行口头听证程序。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任何延迟可能会对专利所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则UPC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所谓的单方程序)。
为了反对此类可能被提起的单方临时措施申请,可能在UPC被诉的一方希望通过提交所谓的“保护信”(Protective Letter)来为自己辩护。保护信允许可能被诉的一方主动列出为什么UPC不应在不作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予临时措施的理由。因此,保护信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遵守临时措施的时限
如果UPC根据申请授予申请人临时措施,则申请人必须——如果尚未完成的话——在UPC颁发该命令之日起31个日历日或者20个工作日内(这是有史以来最长的)就该案件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此项工作,则UPC将应被告方的请求撤销或停止执行该临时措施。
在命令被撤销或者停止生效的情况下,UPC可应被告方的要求命令申请人向被告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以弥补临时措施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