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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统一专利法院(UPC)开始运作以来,时间已经过去了18个多月。从那时起,授予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从申请人必须对最终生效地区所作出的决定这个角度来讲。对于许多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来说,这种转变也重新引发了有关参与诉讼的各个法院的管辖权的讨论。在这里,本文对UPC和特定的欧洲司法管辖区(即比利时)的描述性查扣和侵权查扣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UPC自2023年6月1日启动以来已经受理了580多起案件,这也让许多律师和欧洲专利律师开始考虑进一步提高他们在司法行动中的专业知识和资格。其中,当事人在布鲁塞尔地方分院提出了两起侵权诉讼,从而证明了该法院在UPC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涉及上述诉讼的首场听证会在2024年12月6日举行。

据统计,2023年,比利时法院总共处理了100多起与各类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缉获行动有关的案件。而且,截至该年年底,比利时还登记了另外25起新的案件。这些数字反映出各国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时持续发挥出的作用,以及UPC在其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目前约有1万名专业代表在UPC进行了注册,该法院有望成为开展专利执法工作的主要场所。然而,UPC的出现也重新点燃人们有关在诉讼中应该如何选择法院的辩论。各种指标都表明,各国的法院仍将继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将各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与UPC的集中式框架所提供的选项进行比较。在下面的分析内容中,本人将重点介绍比利时、荷兰和法国众所周知的法律程序,即扣押措施。本文的目标是阐述各国和UPC所采用方法的优缺点,强调人们在发起法律行动之前需要慎重地选择合适的场所。

过渡期内UPC与各国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变化趋势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32条1款的规定,UPC对涉及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统一专利)和相关权利的诉讼,以及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所作出的决定具有专属管辖权。但是,在UPCA第83条1款规定的过渡期内(该期限持续到2030年5月31日,并可能根据第5款延长至2037年5月31日),各国法院可保留对涉及欧洲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SPC)的侵权和撤销诉讼的管辖权,除非其已明确纳入了UPC的管辖范围内。

此外,根据UPCA第83条第3款选择退出的专利仍完全由各国法院管辖。这部分的规定可确保那些在UPC系统以外的国家完成验证的非统一欧洲专利能够完全由各国法院管辖,这是因为UPC的管辖权仅限于其缔约成员国。

布鲁塞尔司法宫所提出的不朽的新古典主义证实了大陆法系的起源。这个建筑就是最高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和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所在地。

例如,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企业法院对涉及比利时专利和欧洲专利中在比利时生效的部分的事务保留着专属管辖权。这包括与许可、任何国家专利(申请)的所有权主张和合同争议有关的诉讼。在简易程序和描述性扣押程序中所作出的涉及初步有效性的决定(即比利时、法国和荷兰实践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仍然算是一项国家权限。比利时的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仍然是该国侵权诉讼的主要驱动力,这在旨在打击假冒药品贩运活动的国际执法行动,即“盾牌行动(Operation SHIELD)”,所提供的年度报告中得到了证明。

各国法院将会继续处理那些属于UPC专属管辖权范围之外的案件,例如许可协议、转让和共同所有权争议,除非当事方特意选择了UPC。涉及侵权诉讼中不合理威胁的指控,以及涉及与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有关的SPC的诉讼也仍将受到各国法院的管辖。对于在UPC架构之外的国家进行验证的欧洲专利,管辖权完全属于相应的国家法院,这凸显了过渡期内双元制背景下的复杂性。

比利时与UPC的查扣措施对比

在比利时,查扣措施是一种单方面的行动(包括描述性查扣和保全措施),可允许由法院指定的专家收集与保存专利侵权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遭到指控的侵权行为涉及在比利时领土上发生的活动的话,比利时判例法将允许外国知识产权(例如一件法国专利)的所有人使用描述性的程序。当涉案产品或工艺涉及制造、出口或与比利时有关的其他活动时,只要法院认为阻止损害或收集证据是有助于维护合法利益的话,其就可以援用外国的知识产权。

上述程序通常会从单方面的请求开始,这意味着遭到指控的侵权者不会事先得到通知,从而确保产生一种“意外效果”。若要让此类请求得到批准,人们需要提供初步有效的专利以及能证明(潜在)侵权的证据。如果原告的请求获得批准,主管法院的院长将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来检查所有相关的要素,例如能够用来证实侵权行为且包含侵权产品来源、范围和目的地信息的文件、产品或流程。随后,被指定的专家会准备一份详细的调查结果报告,提供具体的证据来在后续法律程序中证实潜在的侵权指控。

查扣措施并不需要上升到突击搜查相关财产和假冒商品这种戏剧化的程度,而是要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在收集有关专利侵权的证据时,这种来自单方面请求的“意外”元素可能会带来特别的好处。

与此同时,UPC还允许进行证据保全和场所检查(UPCA第60条)。但是,只有在“必要”时才会明确允许人们采取单方面的UPC措施,特别是在相关的延误可能带来证据销毁的风险或对专利所有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

与比利时的程序不同,UPC的框架还包括法院通知被告以及可能撤销掉原告请求的选项,从而在相关程序中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此外,UPC还要求提供有关专利有效性和侵权可能性的合理可用证据,并特别强调了相称原则以及利益衡量,尤其是对于单方诉讼而言。在比利时,这种描述性的措施不太看重这种涉及一致性的要求,比利时的重点更多地是放在直接收集证据上。

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比利时的查扣程序和UPC的证据保全机制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但它们却在多个方面有着差异。如前文所述,这包括他们处理相称原则与通知被告的方法,同时还涉及证据要求。

证据要求:UPC要求提供合理可用的、有关专利有效性和潜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并提出了明确的相称原则,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相比之下,比利时的描述性措施只需要当事人提供初步有效的专利并指出可能会出现侵权行为,对相称原则的重视程度最低。

范围:比利时的描述性措施侧重于记录下涉嫌侵权的行为,同时查扣措施针对的是侵权商品,但不包括广义上的各种变体。UPC的框架范围则更广(UPCA第60条1款至3款),这允许人们扣押货物、相关材料和数字数据以及进行场所检查。

及时启动后续程序:根据UPC(UPCA第60条8款),后续的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开始,否则的话相关的证据措施会被撤销掉并可能需要对被告进行一定的赔偿。而在比利时,上述程序必须在21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内开始,否则的话相关的命令会自动失效。

当人们就是否要在过渡期内让一件欧洲专利退出统一效力作出决定时,其必须要将诉讼的可能性和首选审判地纳入考虑范围。一旦在UPC提起诉讼,就不能选择退出了。

总而言之,战略层面上带来的影响可能会让每个框架都获得不同的优势。在普遍采取扣押措施的国家中,例如比利时,可以提供快速、单边的证据收集工具,特别是在一些本地的争议中,并根据国内法提供具体的保障措施。相比之下,UPC的程序及其协调且结构化的规则会更加强调相称原则和程序上的灵活性,这体现出了该法院更广泛的国际覆盖范围。这些强化后的“护栏”,包括相称性的评估和保护函,让UPC变得更加适合处理跨境争端,或那些需要在专利权保护和被指控侵权一方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复杂案件。

结语

在决定是在比利时还是在UPC提起诉讼时,原告应对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考量,这包括程序速度、成本和执法的地理范围。

在比利时,查扣程序(包括可能会随后采取的描述性措施)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定制,从而达到严格的保密级别,例如,创建出一个保密圈(“俱乐部”)。另一方面,UPC的框架提供了跨越多个成员国的、更加广泛的管辖权范围,这对于解决涉及跨境侵权的案件是有利的。单方面的措施成为了比利时的规则,而UPCA第60条则允许人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启动单方面或多方之间的诉讼。此外,UPC在单方面措施条例中(《程序规则》第196条6款)规定了“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伤害的赔偿”的强制性担保,而比利时则没有就此提出过要求。对于那些本地化的侵权案件,这可能会让比利时的程序变得更容易使用且更具成本效益。

此外,UPC还允许对不遵守证据保全命令的行为进行巨额处罚,这包括经常性罚款(《UPCA》第82条),从而对试图阻碍这一程序的被告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UPC措施的重点更多地是放在保存信息上而不是立即扣押上,这对于解决那些必须保持证据完整性的案件可能是有利的。不过,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会延迟原告获得紧急救济措施的速度。

除了要确定最有希望收集到证据或进行现场检查的地点以外,在比利时的查扣措施与请求获得UPCA证据保全命令之间进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原告的具体需求,尤其是考虑到速度、费用和管辖范围等因素时。(编译自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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