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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5月21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交了一份要求重新听证及全体法官重新审理的联合请愿书,认为该法院3月份作出的先例裁决撤销了ITC关于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方面的裁定,“忽视了必须根据上下文理解法律语言的基本规则”。

根据第337条款的国内产业要求,若在美国境内存在与“受专利、版权、商标、掩模作品或设计保护的物品”相关的以下情形,即视为存在国内产业:

(A)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重大投资;

(B)对劳动力或资本的重大雇佣;或

(C)在开发方面的实质性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根据技术层面要求,该产业必须与主张权利保护的产品相关,即该产品需实施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

CAFC在Lashify, Inc.诉ITC案中的裁决部分撤销了ITC根据第337条款调查程序作出的决定,因为法院认为ITC在分析经济要件时不当附加了超出“对劳动力或资本的重大使用”之外的额外要求,而“对劳动力或资本的重大使用”本身即可作为满足经济要件的独立依据。但CAFC维持了ITC关于Lashify在第337条诉讼程序中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技术要件,认为该机构将权利要求中的“热熔合”解释为要求人造纤维形成不可轻易分离的单一实体不存在明显错误。

ITC现要求CAFC重新审查该裁决,主张合议庭的解释因孤立解读“劳动力和资本”要件,实质上使产业要求“形同虚设”。ITC声称,法院通过认定《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a)(3)(B)条下的“劳动力或资本”涵盖“所有‘劳动力’和‘资本’而不设任何限制”,未能“结合法律整体背景和需要建立‘美国产业’(‘国内产业’)的法定框架进行考量”。请愿书指出,结合上下文可明确“只有用于建立‘产业’的劳动力与资本活动才应被计入”。

请愿书列举了CAFC裁决可能引发的非预期后果,例如“为涉案专利进行诉讼或起草第337条款起诉书的代理人劳动”可能被计入国内产业,或将“由国外制造并进口至美国的受保护物品的累积库存”视为美国产业组成部分。ITC认为这将导致“荒谬的结果”,实际上削弱了国内产业要求。

ITC的核心诉求是明晰如何适用Schaper制造公司诉ITC案(717 F.2d 1368, 1372-73,联邦巡回法院,1983年)确立的“单纯进口商”标准,该标准用于区分法定“国内产业”与“普通进口商”的商业活动。委员会内部就该标准的适用存在分歧。

ITC在请愿书中总结指出:“CAFC裁决将‘专利所有权’活动与‘单纯进口商’活动混为一谈,这两类活动历史上均不构成国内产业,但根据该裁决对‘劳动力或资本’的过度宽泛解释,如今都可能被视为‘产业’。

若法院批准此项请愿,这将是CAFC近年来受理的第三件专利案件全院庭审,此前该院已有逾5年未批准任何专利案件的全院再审请求。(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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