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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CJEU)近期判决欧盟《烟草制品指令》有效。该指令对欧盟烟草制品的标签、成分、货物跟踪与查询、电子烟、跨境销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健康产品,劝阻年轻人放弃吸烟。英国法院近期判决不予对对英国平装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英国平装立法即将生效。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澳大利亚政府2011年的《烟草平装法案》(TPPA)都有相同的目的,现在应及时思考澳大利亚立法的效果以及推出以来面临的挑战。
TPPA更广泛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至今取得成就是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信心,许多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相似的立法。去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对TPPA的有效性做了积极回应,这让人很受鼓舞。
立法
TPPA通过对烟草包装(包括外形与颜色)施加大量限制减少烟草制品的吸引力。TPPA禁止在烟草包装上使用商标,包括图形商标、图标以及颜色商标,但烟草公司的品牌和企业名称以及烟草的其他称谓可以按照规定的大小、字体和位置展示在包装上。与TPPA同时推出的还有《竞争与消费者(烟草)信息标准》,规定文本和图片健康警示语必须至少占烟草包装正面的75%,背面的90%。
TPPA并不禁止注册新的商标,也没有增加撤销现有商标或申请的新的理由。商标申请必须具备在烟草相关制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注册不受商标不使用撤销的影响。
涉及TPPA的唯一案例是2015年10月诉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一起平行进口案,斯堪的纳维亚烟草集团诉木马贸易有限公司。在此案中,斯堪的纳维亚烟草起诉木马贸易商标侵权和假冒并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木马贸易是一家雪茄烟平行进口商,它移除了原告的雪茄原始包装,在未征得斯堪的纳维亚烟草同意的情况下以符合TPPA的包装取而代之,即以TPPA规定的字体和字号重新粘贴商标,如此才能在澳大利亚销售。
法院表示,雪茄本身和包装有适用于自身的商标,木马贸易可自由将商标应用在外部的重新包装上,可使用该商标销售商品以及从事相关的活动。法院判决,此等使用属于1995年《商标法》第123条侵权抗辩的范畴,即“商标注册者或经商标注册者同意将商标用于商品或与商标相关的活动并不侵权”。法院的判决表明澳大利亚法院未来将如何对待TPPA以及TTPA与《商标法》的互相影响。
挑战
国内和国际烟草公司对TPPA提出了很多质疑,企图阻碍立法。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烟草公司起初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起诉TPPA,称他们的商标是“财产”,TPPA强制获取该财产违反了《澳大利亚宪法》。
澳大利亚称TPPA是出于公共利益,有合理根据表明烟草制品平装能减少此类产品的吸引力。
高等法院以6:1做出判决,称拿走(taking)财产与获得(acquisition)财产具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拿走”不会谈及专有利益。澳大利亚并没有获取任何财产。
投资者-国家争端
烟草公司还在国际论坛上质疑TPPA。菲利普莫里斯亚洲集团有限公司对澳大利亚提出投资者国家争端主张,称TPPA违反了澳大利亚与香港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外国投资条款。菲利普莫里斯称TPPA构成征用其知识产权,但并没有给予合理公平的待遇。
为了提出上述主张,菲利普莫里斯改组公司,澳大利亚政府称菲利普莫里斯不恰当地通过投资促进诉讼,投资的本质包含错误和误导论断。常设仲裁法院一致同意澳大利亚政府的观点,即法院对菲利普莫里斯的诉讼主张没有管辖权。
WTO纠纷
目前,4个国家已经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称TPPA违反了澳大利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义务。由于私营企业不能直接向WTO提出争端主张,烟草公司公开协助原告政府——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以及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古巴(乌克兰近期撤销纠纷主张)。
原告最重要的论断是TPPA与TRIPS商标保护条款不符。原告称TPPA阻碍烟草商标的使用,阻碍所有者享受注册赋予的权利(如使用权),设置特别要求阻碍商标的使用(违反了第20条)。
由于TRIPS并不支持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而只是支持注册权和专有权,因此争端又回到第20条的解释上,以及TPPA的公共卫生目标通过禁止使用烟草商标是否合理。WTO的裁决将在2016年后半年做出。
提交的申请
虽然一些烟草公司以符合TPPA的格式提交了商标申请,但许多公司仍在在34类的烟草项下大量申请图形、图标和颜色商标。这表明烟草公司乐观认为WTO将裁决TPPA违反澳大利亚在TRIPS中的义务,但许多新的商标是关于电子烟的。
目前,TPPA并不禁止在电子烟上使用商标。但是,有迹象表明关于烟草制品的营销和广告限制已扩展至电子烟。澳大利亚医药协会、澳大利亚癌症理事会以及国家心脏基金会都予以支持。
TPPA有效吗?
事实表明TPPA是有效的。澳大利亚统计局揭示2014年第一季度烟草制品的总开销创历史新低。自TPPA推出以来,戒烟服务机构Quitline接到的来电增长了78%,吸烟人的数量也在减少。但是,鉴于TPPA已实施3年,同时推出的还有增加图片健康警语和税收政策,影响研究还有待发布。(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