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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定,德国的法官要求药物化合物的欧洲专利所有人允许一家大型的制药公司使用其专利以向艾滋病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是合法的。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专利所有人盐野义制药公司(Shionogi)对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之前颁布的专利强制许可令提起的上诉。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定,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Merck)生产并销售德国唯一可用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雷特格韦片(Isentress)。该药品包括盐野义制药公司持有欧洲专利的雷特格韦(Raltegravir)化合物。在诉至法庭前,默克公司曾多次尝试与盐野义制药公司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达成专利许可。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表示,授予强制许可涉及公众利益,因为一些病人群体(例如幼儿、孕妇和已经服用雷特格韦片的病人)需要将雷特格韦化合物作为治疗的一部分。

品诚梅森律所的专利法专家马克.霍尔托夫(Marc L. Holtorf)表示,在德国,授予专利强制许可极为少见。在之前的案件中只出现过一次,法院授予强制许可,但是在上诉过程中,该判决被推翻。

《德国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强制专利许可的情况。根据该立法,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法院将颁布强制许可。

首先,许可必须涉及一项专利或实用新型,这与一些国家的发明专利相似。第二个条件是希望获得许可的企业必须将该专利或实用新型用于商业用途。

在寻求强制许可前,潜在的被许可人也必须尝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与专利所有人达成协议,并进一步证明授予强制许可合乎公众利益。

在德国之外,盐野义制药公司和默克公司也因雷特格韦陷入专利纠纷。2016年,盐野义制药公司向伦敦高等法院对默克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是法官判定盐野义制药公司持有的专利无效。该判决将是2018年2月英国民事上诉庭审理的上诉案的主题。霍尔托夫表示,同时,必须要全面分析现有判决对德国专利保护的潜在影响。

近日,大多数关于强制许可的法律案件已经在印度的法院审理。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1条规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均同意的一项国际协定。这些规定旨在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只要符合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的条件。

2016年,伦敦最高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件考虑允许英国和公共卫生组织获得受专利保护的药品的理由。该纠纷涉及药品制造商葛兰素史克公司(GSK)及其竞争对手惠氏(Wyeth),争论对象是惠氏的用于治疗B群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疾病的蛋白质组合欧洲专利。

伦敦高等法院判定,惠氏的专利有效,并且葛兰素史克公司出售的脑膜炎疫苗侵犯了该专利中惠氏主张的所有权利要求(一项除外)。然而,鉴于公众对B群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疾病的有效疫苗的需求,惠氏没有寻求阻止葛兰素史克公司继续提供其产品的禁令。(编译自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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