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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诉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起诉方: 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 被诉方: 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上海某文化公司、广州某策划公司
法院名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版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2004年11月5日,英国某娱乐公司经某艾斯公司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简称为“小猪佩奇作品”)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
  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及其动漫片深受国内外观众的喜欢,荣获众多奖项与荣誉证书,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许多媒体的报道与宣传。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4日,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广州某投资公司多媒体展区开办“小猪佩奇过大年”的主题活动,并在活动中销售、展示被控侵权的“小猪佩奇”毛绒玩具,展销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的油画棒、版画等产品。因而,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将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上海某文化公司及广州某策划公司诉至法院。
  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策划公司辩称自己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合法性源于上海某文化公司拥有使用“小猪佩奇”形象的合法授权。
  上海某文化公司辩称,其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权利基础源于以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具体载体为涉案《快闪店合作协议》等。其所销售商品均具有合法来源,有关被控侵权产品均从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授权生产商(如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处购买,且在洽谈合作时已与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已取得某影业(北京)公司的相关授权。
  对于上述情况,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协议进行了有效性审查,最终在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协议进行了有效性审查,最终在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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