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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 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秘密性

■ 价值性

■ 实用性

■ 保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专利是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中技术秘密与专利存在重合和交叉,也就是同一个知识产权内容,即可以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可以用专利保护。实践中,权利人应根据具体需要加以选择。

■ 商业秘密

■ 专利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专利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来获得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因此专利必须是公开的。

只要信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权利人可以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

授权专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期限,该期限过后,任何人均可自由免费地使用该专利。

商业秘密不受地域限制,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

专利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任何约束力。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专利权存在唯一性,一旦被提出专利申请,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人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故专利权具有排他性。

商业秘密保护是自己保护,自行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需要向其他人缴纳费用。

专利权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专利权便终止。

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包括:

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自己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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