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中国)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新颖性
特异性
一致性
稳定性
■ 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1 年。
■ 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6 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4 年。
■ 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 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 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审批机关及相关法规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新品种的审批。它们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申请人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78年文本 —— 中国加入文本
■ UPOV成员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承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91号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